組織章程


台中市工商協進會章程
第一章總則

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中市工商協進會。
第二條 本會以聯繫國內與國際工商業者,增進瞭解,加強合作,並配合政府國策,促進經濟建設,發展工商業為宗旨。
第三條 本會以台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,會址設於台中市。

第二章任務

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
一、聯繫國內外工商人士及企業組織,促進相互瞭解,增進和諧提升整體經濟。   
二、經常與國內外工商團體聯絡,促進國際之經濟合作,擴展對外經濟貿易。   
三、推行國家經濟政策及有關工商法令。   
四、推廣有關工商業之新觀念、新知識與新技術。   
五、適時辦理工商調查,向政府提供工商業界建設性之建議。   
六、輔導協助工商業界發展業務,並提供有關資料。   
七、邀請學者及經營有成企業人士,共同研究有關工商業之經營與管理。   
八、提供國內外工商市場資訊。   
九、培養訓練工商經營人才。   
十、經常辦理聯誼活動,促進工商交流。

第三章會員

第五條 本會會員:

一、凡設籍本市,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,經營工商事業有信譽之個人,由會員介紹,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,得為本會個人會員。   
二、凡設籍本市,贊同本會宗旨之公民營公司行號,由會員介紹,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,得為本會團體會員 。

第六條 本會會員:   

一、團體會員代表二人。   
二、個人會員一人。

第七條 本會會員應享權利如左:  

一、發言權及表決權。   
二、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   
三、本會所舉辦各種事業上之利益。   
四、其他公共應享之權利。

第八條 本會會員應有下列義務:   

一、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。   
二、擔任本會商請協辦之事務。   
三、按期繳納會費,其辦法由理事會另訂之。

第九條本會會員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得由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後,並提報會員大會予以除名:

一、違反本會宗旨者。
二、喪失信譽者。
三、不繳納會費達一年者。

第十條會員進出會或退會,已繳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
第四章組織

第十一條本會以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,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理事會代其職權。
第十二條本會設理事二十五人,監事七人,由會員大會選舉之,組織理事會、監事會。理事會得互選常務理事七人,組織常務理事會。監事會得互選常務監事一人,另本會得設置候補理事八人,候補監事二人。
第十三條本會設理事長一人,對外代表本會,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。並得選副理事長一至二人,襄助理事長推行會務。
第十四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。
第十五條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
第十六條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,應予解任:

一、有不得已事故,以書面提經理監事會過半數之決議准其辭職者。
二、曠廢職務,經會員大會議決通知其退職者。
三、業務上違反法令,或有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,經會員大會議決通知其退職,或由主管機關通知其退職者。
四、長期出國,不能執行職務,經會員大會議決通知其退職者。

第十七條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,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設置之。
第十八條本會得設置名譽理事若千人,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延聘之。

第五章會議

第十九條本會會員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開之。
第二十條會員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派代表出席,或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,但每一會員只能受一人之委託。
第廿一條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。
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會員之除名。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團體之解散。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第廿二條本會理事會、監事會,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,並得通知候補理事,候補監事列席。
第廿三條前項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較多之同意行之。本會理事、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,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,視同辭職,由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依次遞補。

第六章經費

一、會員入會費:1、團體會員一仟元。2、個人會員一仟元。
二、會員常年會費:1、團體會員六仟元。2、個人會員三仟元。
三、補助費。
四、自由捐助。
五、基金之利息。

第七章附則

第廿四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,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。
第廿五條本會組織簡則,會議規則,辦事細則,及分支會組織通則另定之。
第廿六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得由理事會請會員大會修正,並另報主管機關備案。
第廿七條本會章程經會大會通過,呈請主管機關備案後施行。